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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9-11-14 | 浏览:830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和十二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改革创新,优化环境。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换届。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行业党组织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作用。

(四)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县区要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五)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和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大力创新德育模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弘扬延安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三、创新体制机制

(六)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管辖权限在工商行政(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按照《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2号)规定重新登记,过渡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前。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程序由审批机关制定。依法制定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实行照单监管。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七)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区、各部门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八)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九)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通过合资、合办、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十)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为原始出资额加上追加出资额,总额不得超过剩余的办学财产;还有剩余的,可以综合考虑出资者人力资本投入、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以划拨方式或公益用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列入清算范围),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民办学校退出时,应事先公告,经批准后有序退出,依法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完善扶持制度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区、各部门依法依规,根据实际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各县区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县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教师培训、课程教材、科研成果、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和幼儿园享受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十三)探索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各县区、各部门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办学特色鲜明、公益导向突出、办学行为规范的民办学校,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鼓励民办学校设立学校发展基金会。

(十四)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各县区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六)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以非科教用地方式取得土地,登记为非营利性、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继续用于办学的,应变更用地性质。

(十七)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收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与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按照市场化方向,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性收费(住宿费、伙食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市、县区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操纵收费、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十八)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幼儿园可依法依规自主、科学开展保育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九)完善教师社保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分类登记性质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保缴费水平。落实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在我市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

(二十)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规范发展

(二十一)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董事(理事)会、监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履行办学和管理的权利义务。董事(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为中共党员的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董事(理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十二)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和登记类型,探索制订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

(二十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面向社会招生的均为非法办学,应依法予以查处。各县区政府和市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规范办学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监管,要按照以防为主、及时化解,依法打击、稳妥处置的原则,坚决防止民办教育机构非法集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未经批准严禁擅自与部队院校、普通高校或其他学历教育院校开展联合办学活动。民办中小学校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在校学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民办幼儿园要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非学历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坚决纠正开展学科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不得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主管机关履行事后备案手续,加强监管。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和校园网络安全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二十五)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建立市、县区和镇街三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会同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街,形成巡查发现、受理分派、违法查处、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协作的机制,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督机制。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六)明确学校办学定位。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学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提升办学层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民办学校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交流任教、合理流动,交流任教期间可继续享受原有公办教师一定的待遇。

(二十八)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鼓励民办与民办、民办与公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

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九)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县区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市政府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

(三十)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一)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要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三十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提升质量、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遵循市场规律和教育规律,努力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十三)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县区和学校先行先试,学习和借鉴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群策群力,切实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制订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配套措施。

附件: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部门职责及任务分工

附件

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部门职责及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部门任务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门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教育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统筹指导,县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民办学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履行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4〕134号)的规定,负责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

(三)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工作。工商行政(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登记。

(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制度,将年度检查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资助、奖励和审查招生资格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实施年度检查以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六)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民办学校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和毕(结)业证书发放工作,规范联合办学行为。对于未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擅自与部队院校、普通高校或其他学历教育院校开展联合办学的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

(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学校聘用教师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督促民办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九)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文化广电、工商(市场监管)、物价、信息管理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和招生行为的监管,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视情节给予警告、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和审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民办学校每年依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作为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重要内容

(十一)物价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防范和打击民办学校非法集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对发现民办学校非法集资行为要第一时间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金融等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立案,及时介入处置。

(十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重点安全工作的监管。住建、规划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校园规划等相关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十四)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十五)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民办教育宣传工作,树立民办教育良好形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制度政策,提出工作措施,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三、建立民办教育综合监督机制

(一)建立市、县区和镇街三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街,形成巡查发现、受理分派、违法查处、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协作机制,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督机制。

(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物价、食品药品、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督查一次,县区和镇街每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少于两次。联合执法行动要对民办学校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严肃处理,将违规办学学校及其举办者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分工负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工作方案,拟定配套政策、明确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积极推动工作落实。

(三)市教育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对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交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编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